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蕉岭县食品行业协会(英文:JiaoLing County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JLFIA),是由蕉岭县食品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县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开展食品产业园、地标特色镇建设工作目标,促进食品行业规范与自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搭建行业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蕉岭县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为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蕉岭县。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逢甲大道南伍福花园农贸超市201号-2(自编5号房)。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鼓励食品科技研发,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
(二)组织食品行业展会等活动促进企业间技术、资源、信息共享,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推动产学研结合,助力中小企业成长;组织职业培训与技术交流,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三)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提高公众健康饮食意识;传承与创新饮食文化,推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化,促进文化与产业的融合发展。倡导反食品浪费行动,推广合理膳食文化,助力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参与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支持特殊儿童的营养改善。
(五)承接行业主管部门转移的行业性管理职能。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县内从事食品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退会规则:
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起诉维权等法律手段;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名册管理: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决议事项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六)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补、罢免理事;
(十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每半年召开1次,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监事 1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 1 届。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责:召集会议、检查决议执行等。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主持日常工作、提名工作人员等。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资产处置规则如下:
(一)资产处置收益仅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单笔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三)支付专职人员工资及社保费用需符合事业单位标准,并纳入年度预算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包含: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所有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成员分配,但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缴纳法定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设立与保障:
(一)正式党员3人以上时设立党支部,负责人由党员担任,无党员负责人的由理事会推荐业务骨干;
(二)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管理费用总额2%单列。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章程通过日期:2025年 5 月 23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